当前位置:校内文件
关于印发《福建江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4     浏览次数:440

闽江夏〔2012〕87号

各部门(单位),各系(部):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福建江夏学院学术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江夏学院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科研  学术委员会  章程  印发  通知           

 福建江夏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25月23日印发  


附件:

 

福建江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学校学术审议、学术评议和学风建设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相关学术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在职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不超过30名,总人数应为奇数。委员会组成应充分考虑年龄、学科或专业等构成及各系部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1年以上者,即自然免职,所在系(部)应在其退休或离岗3个月前提出替补人选的申请,经委员会研究同意,予以替换。必要时,可根据学术工作需要适当增补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学术工作需要,可成立系部系(部)级学术委员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具有以下学术审议职责:

(一)专业设置、学科建设规划;

(二)重要研究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三)教学改革、科学研究规划;

(四)重大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立项;

(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六)由学校资助出国(境)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国际合作项目;

(七)学校其他重要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第九条  委员会具有以下学术评议职责:

(一)重点学科、科研机构发展水平;

(二)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提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

(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省级以上相关专家人选、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

(四)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五)学校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

(六)学校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奖励;

(七)咨询学校教师职称评聘中有关学术要求的规定;

(八)完成学校党委与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评议任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具有以下学风建设职责:

(一)负责学校学术风气与道德建设相关工作;

(二)审议学术腐败事件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校长委托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有:

(一)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和投票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二)对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的建议权;

(三)对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学校有关学术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有:

(一)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努力完成校长或领导委托的有关学术方面的工作;

(二)接受学术申诉,并向校长或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原则上至少要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须经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利益相关人或委员提出复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主任委员请假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